(一)及时留意权益状况,一旦怀疑自身权益因生效裁判受损,就要高度重视。
(二)迅速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文书、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材料。
(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