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止履行的权利,行使需满足一定前提条件。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严格前提。首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履行存在先后顺序,这是基础条件。其次,后履行方要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最后,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行使该权利时需及时通知对方。比如一家企业先供货,发现合作方经营状况急剧变差,有确切证据时就可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若您在商业合作等涉及合同履行的事务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