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调解阶段,夫妻双方应积极沟通,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核心事项充分协商,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双方真实意愿且公平合理。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明确各项约定的具体内容,避免模糊不清产生后续纠纷。
(三)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内双方要慎重考虑,若确定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务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