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第一次流拍后,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本次拍卖保留价抵债,法院会将财产交其抵债;若不接受,法院应在六十日内再次组织拍卖。
(2)第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抵债的,财产交其抵债;若不接受且财产可分割,对可分割部分再行拍卖;不可分割的,则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应于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抵债的,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提醒:司法拍卖流拍处理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条件,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