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证明劳动合同关系,除社保记录外,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能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情况。
(二)保留工作证、工作服等能证明劳动者身份及在该单位工作的物品。
(三)收集考勤记录,比如打卡记录、纸质考勤表等,反映劳动者的工作出勤状况。
(四)寻找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证明自己在该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