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主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要求担保人提前担责,此时担保人应做好提前履行担保责任的准备。
(二)一般保证中,虽保证人通常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破产时该权利受限,保证人要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拒绝。
(三)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其管理人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保证人应及时履行。
(四)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也破产,保证人可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债务人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