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有出差需求时,要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出差事由、时间、地点等详细情况。
(二)等待执行机关审查,若案件情况允许,认为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会批准申请;若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重要阶段等,可能不批准。
(三)获批后,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出差,保持通讯畅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四)切勿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否则已交的保证金可能被部分或全部没收,还可能面临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被逮捕等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