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转让人是否为无权处分,若转让人并没有权力对财产进行转让却实施了转让行为,在后续判断中就需要着重关注其他要件。
(二)确认受让人是否善意,要查看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否不知道且按常理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三)审查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参考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是不合理低价转让,很可能不构成善意取得。
(四)检查财产的转让手续是否完成,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财产要确认已经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财产需确定已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