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违约解除合同:损失赔偿额按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不过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有约定违约金:按约定支付。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三)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原因解除合同:通常无赔偿问题,但一方在履行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失,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