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法未限制认缴制最长期限,由股东自定并记于章程,但出资期限有约束,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担责,特定情形下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恶意约定过长期限逃避出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法赋予股东自行约定认缴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对待出资期限。股东有义务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出资,若未履行,就需对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解散时,即便未到认缴期限,股东的出资义务也会提前到期。而且,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约定过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出资义务,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如果您在公司出资期限等相关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