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二审不肯离婚时,若想争取法院判离,可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定判离情形的证据,像重婚的结婚证、同居的照片视频、家暴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若不想离婚,可向法院表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列举双方感情基础好、有和好可能的事实,如共同生活中的温馨回忆、曾经互相扶持的经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