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导致混淆的商标。
(三)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也不销售此类标识。
(五)不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
(六)不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