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在一家工厂是上班,自上班起,公司就上了保险的,在一次工作中,收了伤,最后走的保险,现在还在家修养中,医生告诉我说,我这伤还要修养半年才能工作,请问工伤待遇什么情况终止?

帮助10人 4.9k浏览 匿名 2018-04-13 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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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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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全文
    6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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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伤待遇什么情况终止的说明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全文
    9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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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终止合同享受待遇有哪些?
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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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待遇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之后,有权享受到以下权益与待遇:
若其遭遇的职业伤害被确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范畴,那么其相应的医疗费用、一次性的伤残定期补偿资金、以及进行劳动力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
而对于因职业伤害导致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五至六级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所应获得的伤残津贴等费用,则需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反之,若该劳动者所遭受的职业伤害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范畴,那么其相应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都将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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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一项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作出此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或缺失;
其次,作出此项行政行为所参照运用的法律、法规出现了失误或者错误;
再者,在作出该项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最后,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超越了自身权限范围,或者过分滥用职权。
此外,如果行政行为显示出极其不当和欠缺公正性的情况,也可以被视为是可以撤销的。
总之,所有这些情形都可以归结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要件,例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现象;
第二类则是行政行为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该对相应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非法拘禁罪辩护人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辩护人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必须包括正式的律师;
其次,由社会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单位推荐而来的人士;
再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是亲族;
然而,总体而言,被宣告缓刑或者处于刑罚未执行阶段的人士;
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受限的人们及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只能实施有限行为的人群等均不符合成为辩护人的资格。
至于辩护人所拥有的权力,则具体如下:
第一,依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辩护人享有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辩护人可根据自身对事实的认知和法律的解读,进行独到且具有独立性的辩护,而其他人,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甚至个人或组织都不应随意干涉其行动;
其次,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辩护律师便有权查看、摘录和复制与该案相关的诉讼文件、技术性鉴定资料,同时还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
最后,辩护律师在征得证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并且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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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要求工伤待遇是否合理
劳动关系终止后要求工伤待遇是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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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法经营致人死亡处罚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导致他人死亡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
另外,若存在如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未经政府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物品;
(2)在未获得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活动;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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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庭成员虐待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有关虐童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首先,虐待罪的定义是针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频繁地采用殴打、捆绑、饥寒交迫、限制人身自由、污辱人格、拒绝提供医疗救治或强迫进行超负荷劳作等方式,从身体和心理两方面对受害者进行严重摧残和压迫,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次,如果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若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则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名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受害人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者由于受到强制、恐吓而无法提起诉讼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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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终局裁决
非工伤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适应终局裁决,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且不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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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事假遇到国家法定假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定假期前后请假的情况下,法定假期当天,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员工支付薪酬。
同时,劳动者在享有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雇主亦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发放工资。
除了法定节假日外,其他的请假天数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从您的薪水中扣除相应金额。
然而,我们必须提醒您注意:
工厂所扣除的请假天数工资不得超过您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这是因为您申请的是事假且已经得到了工厂的批准,并不涉及违规行为,因此并无罚款之说。
如果工厂的内部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那么该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我们强烈建议工厂重新考虑其规定或者予以废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余请假的天数按厂规计算扣除你的工资。需要提示你:厂里扣除你息的天数工资不得超过你平均日工资数额,因为你是请事假经同意的,没有违反厂纪,不存在罚款性质。厂里的厂规若不符合法规,此厂规无效。应当更改或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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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起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实施者在校园内故意对他人施以暴力,导致受害方受到轻伤或更严重的身心创伤,那么此类行为将会被视为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需对此类案件启动立案程序,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校园欺凌的实施者仅是殴打他人或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虽然这些行为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地步,但是公安机关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行政立案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相关部门或许会开出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期,同时还将处以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的罚款。
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只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校园欺凌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并未对赔偿金额设定具体的标准,但与赔偿金额密切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未必能独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他们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很有可能需要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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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一裁终局?
工伤的发生可以获得赔偿,都是保险基金会的补偿,因为职工所在的单位都会帮助员工缴纳社保,所以是保险的范围之内。那么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一裁终局?如果是工伤保险发生的争议是符合一裁终局的,所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属于这个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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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行贿罪关于自首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贿罪认定自首情节所需满足的条件可归纳如下:
首先,在涉及贿赂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在后续供词中详细阐述了主要案件事实,而这些关键信息的主观价值应该由公诉方以其所提供的证据来加以确认。
其次,对于主要案件事实的界定,应根据涉案金额等具体因素进行考量和计算。
再者,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投案之后能够如实地交代出主要案件事实,便可以被视为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点,在犯罪嫌疑人即行贿人在未遭受到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之前,若经司法机关耐心劝导与教育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将被视为具备自首情节。
最后,当行贿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行贿事实,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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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终结后一次性待遇有什么?
劳动者工伤终结后,可以获得的一次性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级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金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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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私房动迁安置人认定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动迁安置对象的确立有以下几类人群:
第一类,户口在拆迁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且在该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常驻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第二类,原有的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尚未在异地定居的志愿兵)及其配偶。
如果原户口在拆迁区域内的现役军官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其配偶的户口也在拆迁区域内,则可以进行安置;
第三类,配偶已经随军的,按照照顾人口两人计算;
第四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中的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学生(包括毕业后等待分配期间的人员)或者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第五类,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第六类,被征地拆迁人的夫妻,其中一方在拆迁区域内,另一方的户口在外地;
第七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结婚、退役军人等已申报户口的人员;
第八类,原有常住户口,但正在接受劳动改造或服刑的人员;
第九类,在小城镇建设试点过程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而转为当地农业户口、下放到农村的知识青年以及20世纪60年代下放到农村的老居民在落实政策时转为当地农业户口、土地征收时转为当地农业户口以及整村搬迁并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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