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包工头有资质,包工头作为雇主需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包工头要积极关注施工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工伤风险。
(二)若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包工头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要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发包人、分包人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三)若工人与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要及时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降低自身风险。若未参加,需支付全部费用,所以施工单位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