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在案发前归还30万本息,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罚;若情节轻微,可请求免除处罚。
(二)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以争取在量刑时考虑归还情节。
(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展现悔罪表现,如主动退还公款、积极配合司法工作等,这对量刑有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