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只是一方被监禁,原告起诉时,以自己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样能避免原告去被告监禁地诉讼的困难。
(二)当双方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时,若被告被监禁或采取措施不满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若满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措施地法院管辖,以此合理确定管辖法院保障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