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当由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与其他劳动争议相同,在流程上也应当是按照《劳动法》的限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限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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