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有债权可能面临破产清偿情况,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一旦发现有破产迹象,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以增加自身债权受偿的可能性。
(二)在参与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债权的存在和金额。
(三)可以联合其他普通债权人,共同参与破产程序,在债权人会议中争取更多的权益和话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