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不能因物业公司非法中标就简单拒交物业费,若其已提供基本服务,业主享受了服务,需支付物业费。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物业公司非法中标情况,由行政部门处理。
(三)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确认中标无效、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合法解除合同且物业公司撤离后,对于未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业主可要求返还。
(五)若因非法中标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可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即使合同订立过程可能存在非法情况,但在未依法解除前,若服务已提供,业主基于合同相对性等原则需支付相应物业费,业主也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