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希望通过仲裁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应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十五日(案情复杂时)的期限内积极参与调解。这样能及时化解矛盾,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需及时签收调解书,因为签收后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要尽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如果调解不成,要做好接受仲裁委及时裁决的准备,尊重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