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撤销合同,也愿意支付违约金,要想取得庭外调解的,需要和买方达成协议,比如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前提是对方愿意接受,否则法院还是判合同执行。除非对方无法支付剩余款项,无法完成合同交易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方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你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于合同已生效,而你是不具有撤销权的事实上,在这次案件中还涉及另外一个问题由于你们合同交易后,房子归属买房,拆迁的得益其实归属买方如果你毁约,是要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这个也就是你们需要协商的数额,但你不可能愿意把拆迁所得全部给对方的,否则不如直接履行合同所以侵占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其实是得不到支持的而在司法解释中,政策的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而是买卖双方考虑在内的,所以自合同订立起,双方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网签不是要你上网签订,是把你们签订的合同通过房管局上网备案 实际上这个程序应该是已经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