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人发现被盗赃物在他人处时,若受让人非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可直接要求受让人返还被盗赃物。
(二)若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盗赃物,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先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之后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计算损失时,所有权人按被盗财物市场价值、购买凭证等确定损失;善意受让人若需返还财物,以购买财物所付价款及相关交易费用确定损失,并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