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认购金性质。若为定金,要谨慎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自身违约导致定金损失;若为预付款,不想购房时可积极与开发商沟通退还事宜。
(二)核实开发商销售资质。在支付认购金前,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若未取得,可要求退还认购金并追究其责任。
(三)遇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未订立,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返还认购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