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多次信用卡诈骗且每次都构成犯罪的,直接将各次诈骗金额相加来认定犯罪金额。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若有多次恶意透支且每次透支数额都达到入罪标准,就按此方法计算。
(二)单次未达入罪标准的,只要在追诉期限内,可累计计算金额。像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小额诈骗,单独看每次未达标,但累计后达到入罪标准,可认定构成犯罪。
(三)已处理过的部分金额,如已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不能重复累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累计金额是判断数额大小的依据,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