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拆迁前,被拆迁人应自行对家中物品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包括物品名称、购买时间、规格型号等,同时留存相关的购买凭证和照片、视频等资料,以便在确定赔偿时作为物品存在及价值的证明。
(二)与拆迁方协商时,要保持理性和积极的态度,争取合理的赔偿。若对拆迁方提出的赔偿金额有疑问,要求其说明计算依据。
(三)共同委托评估机构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拿到评估结果后仔细审查,若有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