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得出具体数额。
(二)每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乘以85%,按月领取。
(三)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对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若前者低于后者,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补足差额。
(四)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对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每月生活护理费。
(五)收集好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相关票据,按规定确定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