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母亲有抚养能力和意愿,母亲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监护责任。
(二)若母亲无法或不愿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抚养孩子。
(三)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扶养责任。
(四)若孩子近亲属均无法抚养,孩子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可以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将孩子送养给符合收养条件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