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般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当天起十五天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启动法律程序。
(二)对终局裁决不服:劳动者若对终局裁决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可到法院起诉维权;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