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存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易混淆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可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收集相关证据,如商标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若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同样在三个月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说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对于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公告期内要密切关注是否有异议提出,若公告期满无异议,可等待商标局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