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债务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执行顺序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供物保,债权人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选择多样,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只有保证人,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先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任选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债务担保方面,明确了不同担保情况下的执行规则。若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且有约定,依约定执行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区分债务人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处理方式,能更公平合理保障债权人权益。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追偿,保障了第三人权益。对于只有保证人的情况,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保护,后者债权人选择权更大。在实际生活中,债务担保情况较为复杂,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