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当事人而言,若想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先审视证据是否符合形式标准。若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客观存在,需确定是否因客观原因未发现或无法取得、不能按时提供;若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要判断是否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二)接着从实质标准判断,看该证据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若仅能证明部分或次要事实,可能不被认定为再审新证据。
(三)要全面收集相关材料,向法院详细说明新证据的情况,配合法院综合判断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