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成为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争取从轻处罚,如有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应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自首;有立功条件的,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罪行实现坦白;主动退回诈骗所得财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取得谅解。
(二)若作为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要及时收集和保留与诈骗有关的证据,促进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和定罪量刑,同时积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退赃退赔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