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情节时,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有价值线索,以体现情节的重要性。
(二)主动坦白罪行时要做到全面、真实,积极退赃退赔,尽可能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以此争取从轻处罚。
(三)选择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四)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各种因素,犯罪嫌疑人应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积极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