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收集打车发票、公共交通费用凭证等能证明车辆维修期间合理交通费用支出的票据。
(二)再次与对方沟通,告知对方按民法典规定,其需承担事故造成的合理交通费用。
(三)若与对方沟通无果,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费用。
(四)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证明、交通费用票据等证据,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