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卡内交易流水认定原则,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卡内交易流水通常全额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与上游犯罪无关的专门用于违法犯罪卡内资金流水要扣除。
(二)针对单向流入涉案卡的资金,能认定是犯罪所得的,计入流水数额。
(三)对于卡内循环入账资金,结合全案证据和事实判断是否重复计算,同时审查资金来源、去向和用途。
(四)有证据证明部分流水与犯罪行为无关联的,不计入流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流水计算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重要依据,需准确认定以确保法律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