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二个月,期满就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在前面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能延长二个月。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还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