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交警因收集证据扣押事故车辆,在30日内(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后不超60日)要留意检验、鉴定进展,检验、鉴定完成后会在5日内被通知领取车辆,需按时领车避免后续麻烦。
(二)若在民事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使车辆被法院扣押,要及时关注案件进展,若有能力可提供担保解除保全拿回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