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就该付款。
(二)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提交结算文件意味着承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发包人需及时审核付款。
(三)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从起诉时起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