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付款: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可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这样能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避免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拖延导致实际施工人拿不到钱。
(二)实际施工人代位求偿: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实际施工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权利来获取工程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