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不得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进行不合理低价转让等行为。
(二)严格遵守法院的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高消费等行为。
(三)尊重执行人员,不得对其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也不能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