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人要关注房票使用规则和协议条款。若规定剩余款项退还,可提醒征收部门按约定退还;若规定用于其他安置补偿相关用途,了解操作进度和具体情况。
(二)若协议无明确约定,主动与征收部门沟通,以书面形式提出退还剩余款项的主张。
(三)协商不成时,被征收人收集房票、征收协议、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