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认为派出所不将案子交到检察院不合理,可先与派出所沟通,要求其说明不移交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二)若对派出所解释不满意,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
(三)还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请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