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若房屋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可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争取不被拍卖。
(三)作为房屋共有人,要关注法院拍卖程序,在拍卖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若房屋被拍卖,共有人可及时要求返还自己享有的份额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