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责任书未出具时,若伤者情况危急急需救治,可适当垫付,但要保留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据等,明确垫付金额。
(二)若自行垫付存在责任划分不明风险,后期可能产生追回费用纠纷。
(三)自身经济状况允许且伤者急需救助,可少量垫付;经济有困难或对责任划分有疑虑,可不垫付,告知伤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待责任书出具后按责任比例承担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条说明目前法律未强制要求在责任书未出具时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