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在调解阶段要积极沟通。若双方有和解意愿,应尽快明确各自诉求和底线,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久拖不决。
(二)若案件复杂分歧大,双方可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证据和依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保持理性,理解调解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三)仲裁委应合理把控调解节奏,既要积极推动调解,又要确保在仲裁审理期限内完成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