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条款中虽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赔偿医疗费”,但并没有列入“责任免除”一章,而是列入了“赔偿处理”一章,且没有用突出明显的字体标识。投保单虽载明告知了免责条款,但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提醒、说明了“赔偿处理”一章中的相关内容,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2. 即便该免责条款被认定有效,也应当对非医保的医药费,参照医保标准减额赔偿,而不是全部不赔。
3. 因为交强险不区分医保和非医保,根据约定不明时应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进行处理的法律原则,我方有权要求交强险保额的1万元,全部计入非医保费用,而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全部计入医保费用,显属不当。
4. 关于治疗糖尿病的费用,系伤者在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时,必须对慢性病进行控制,有医生证明。故此项费用也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