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可向肇事者追偿。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若用人单位不支付,职工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