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是否可以将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列为被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可以将分包和总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
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假如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该个人或组织招用了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中权益受损,此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实际招用自己的分包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约定,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也可以将二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通常不能将分包和总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
明确的劳动关系归属 :如果劳动者与分包单位或总包单位其中一方签订了明确的劳动合同,建立了清晰的劳动关系,且劳动权益纠纷仅与该用人单位相关,与另一方没有直接关联,那么通常只能将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一方列为被申请人。
比如,劳动者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都由分包单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一般只能以分包单位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