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抽逃出资股东被执行时,在其他被查股东资产不足的情况下,被查封资产多的股东一般不会被执行超出其出资本息的部分来补齐债权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抽逃出资股东只需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无需超出此范围承担责任,无论其他股东资产状况如何。但若该股东同时存在协助其他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则需对其他股东抽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能会执行其更多资产,但这也是基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非是超出其自身抽逃出资本息范围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