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销售假货金额达50万的当事人,若想争取从轻量刑,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属于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二)可以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即立功表现,也能从轻处罚。
(三)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也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